附属商行为理论的存在是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典存在法律漏洞的产物;是司法和制定法用来填补此种法律漏洞的手段。最早理论法律根据存在于法国商法典:其一是法国1978年7月16日的法律第L411-2条规定;其二是法国商法典第632(10)条规定:批发商、商人及银行家之间所产生的所有债务均为商行为;其三是法国商法典第638(2)条规定,而附属商行为理论的实践根据是由于可以消除民事行为和商事行为的区分所带来的困境,可以对商事法院管辖的案件予以重新分类。豎 附属商行为是一个和基本商行为相对的概念,基本商行为是指直接直接从事营利性营业行为的商行为,而附属商行为则是指行为本身并不能直接达到商主体所要达到的营业目的,但可以对基本商行为的实现起辅助作用的行为。较为常见的是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加工包装及其他服务活动。但是应当注意的是附属行为的相对性,因为现代社会分工的细致导致许多的附属行为对于基本商行为是附属,但是对于它的本行业也许就是基本商行为了。最简单的例子,对于超市而言免费接送是它的附属商行为,但是对于运输业来说这就是他们的基本商行为了。